2007年10月2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写了两本著作用了同一案例引名誉权纠纷
首例律师著作名誉侵权案二审庭审实录
杜福海

  2007年10月23日,国内首例律师著书援引案例导致名誉权纠纷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在2004年1月出版、2005年1月再版的《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和2005年出版的《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两本学术著作中,引用的案例之一“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小区拆迁”是这起名誉权纠纷的导火索。
  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世祥状告作者——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名誉侵权(以下简称“两书”案)。2007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天后,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姚世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开打。
  
  “两书”案缘起
  2007年10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区103法庭内。八九位“两书”案的旁听者又聚到了一起,他们曾经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
  5年前,他们家园的一面是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一个不大但却幽静的小湖,另一面是商业繁华之地。有人用“白金地段”形容他们所住的地方,也有人传言将在他们的住宅上建起电脑城。
  现在,他们在住址一栏大多填写如“原住武汉市北湖小路48号7楼1号,现无固定住址”、“原住武汉市北湖小路38号27-1室,现无固定住址”、“原住武汉市北湖小路2-16号4单元5楼2号,现无固定住址”……他们的湖畔家园在2003年5月30日之后不复存在,却埋下“两书”案的种子。
  10月23日,法庭上落座的对立双方,黄艺等旁听者均早已熟识。上诉人“祥泰公司”:当年具体负责黄艺等住宅拆迁;被上诉人王才亮律师:则将当年拆迁行为的法律分析写进他的书里。
  旁听“两书”案,黄艺等人还有一个希望,希望庭审中会公开更多当年拆迁他们家的证据。
  10月23日上午8时50分,王才亮及其代理律师王令走进法庭。9时许,庭审开始。上诉人姚世祥没有出现,其代理律师向勇到庭参加庭审。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黄艺等被拆迁人作为拆迁关系的相对方,与拆迁人及作为拆迁代理人的祥泰公司自始至终都是处于对立状态,他们描述的诸如停水、断电、打洞、拆坏楼梯等现象本身就只是一面之词,并无有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确认。”“而且黄艺等人描述的只是一些现象,他们仅凭主观猜测是祥泰公司所为,并不是亲眼所见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是祥泰公司所为。”
  王令律师当庭反驳:“在一审庭审的过程中,上诉人姚世祥当庭在回答法官提问时承认,强拆黄艺等人的住房,是其参与的,并一直在现场。”

  激烈的一审“证据战”
  庭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未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激烈的“证据战”爆发在一审时期。
  2001年,“祥泰公司”接受武汉市广播电视局委托,对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片建筑进行拆迁。黄艺等人于2003年11月提起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诉讼,聘请王才亮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此后,王才亮在学术书籍的撰写过程中,将自己代理的这一案件写入了书中。
  “祥泰公司”认为,“在该书第244页至246页‘46户下岗职工的抗争’一段文章中,严重歪曲事实,对原告单位进行侮辱和诽谤。如称已搬迁的住户只‘领取了市场价五分之一的补偿金’;称原告单位‘有黑白两道背景的拆迁承包户’,‘靠克扣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发财’,称其‘玩起了下三滥的手段’。另外,王才亮还在其2005年1月出版发表的《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一书中第269页至271页,将被拆迁人黄艺等人给武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书》的原文进行引述,保留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对原告单位和原告个人的侮辱和诽谤之词,使《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借该书出版而向全社会公开,扩大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给原告单位和个人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起诉的两本书中的内容并不相同。”王才亮答辩称:“《焦点释疑》一书以及《释疑(最新修订版)》没有明确指向原告,是原告自己对号入座。书中描写的事实基本属实,不存在歪曲、捏造事实的情况。”在一审中,证人王哲证明强制拆迁、断水电、打洞、灌粪;黄艺证明打人,断水电、放油;靳光明证明投放死老鼠、断水电、断楼梯。还有12份书面证言,内容也集中在证明强制拆迁、断水电、断楼梯、打人。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才亮撰写《焦点释疑》书中所列举的一些拆迁事实来源于被拆迁人黄艺等人的亲身经历而非王才亮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焦点释疑》一书第244页至第246页,王才亮列举了“承包拆迁人”种种违法拆迁行为,但书中其他章节并没有明示“承包拆迁人”即是原告。

  第17980号公证书
  (2003)江经证字第17980号公证书成为此案的关键证据,上诉方在二审中着重强调这一证据。而这份涉及“黄艺等人家中财产进行公证保全”的公证书,在一审开庭时黄艺等人才第一次见到。
  上诉人“祥泰公司”认为这份公证书证实:2003年5月30日下午,是武汉市江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对黄艺等人家中财产进行公证保全,整个过程还有江汉区公安分局两名民警现场监督。该公证保全行为原本是公证机关的行政行为;公证申请人是武汉市广播电视局;祥泰公司和姚世祥并不是行为主体。黄艺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却称是姚世祥“纠集社会流氓几十人”,聚众将黄艺等人家中财产“抢光、砸光”;还指使人“破门而入抢走”余浪飞等人家中财产。这些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存在与文章描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混为一谈,显然也是错误的。”
  “(2003)江经证字第17980号公证书不能成为上诉人实施违法拆迁行为的保护伞,不能证明上诉人所实施的是合法强制拆迁。”被上诉人王才亮反驳:“强制拆迁的前提是必须有拆迁管理部门(具体到本案就是武汉市规划局)的裁决,强制拆迁的实施单位只有两个,一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一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实施强制拆迁。而且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是强制拆迁前固定证据的一种做法,是为了明确所要执行的内容,而并不能代替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十余户被拆迁人是在没有裁决也没有市、县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裁定的情况下,就被‘祥泰公司’以证据保全为名实施了家庭财物的强制毁损、财物的强制拆除,并在此过程中对群众实施殴打……显然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现在,法庭允许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向对方提一个问题。”审判长说:“提醒双方,回答要实事求是。”
  上诉人委托的律师向勇首先发问:“你在书中提及的‘拆迁承包人’到底指的是谁?”
  王才亮则紧紧抓住一审时姚世祥的回答,解释上诉人的上诉目的:“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姚世祥,当着众多媒体记者和旁听群众公开承认,他要告王才亮,是因为他认为王才亮支持被拆迁人举报其偷税,导致其被处以近20万元的罚款。”
  此案二审开庭历时两个小时左右,在双方观点严重对立中结束,当庭没有判决。
  (杜福海)